国家级职称评审的政策支持

发表时间:2020-09-04 09:07

(1) 事业单位的申报推荐

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,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应空缺岗位组织差额推荐。单位根据市州职改办、省直主管厅局(省属高校)人事(职改)部门或省职改办核复的系列(专业)评审职数,按照“对岗申报”的要求,对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 技人才组织差额推荐。

(2) 非事业单位的申报推荐

1.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事业单位(国有企业、改制科研院所等)专技人才按照人事隶属关系,通过市州或省属企业申报参评职称。

2.非公有制经济组织、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技人才(含港澳台人才、外籍人才)等,原则上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,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,履行同等义务。此类人员可由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申报,也可按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地工商联、行业协会学会、园区、教育就业办及民营企业推荐申报。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,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参评职称。

(3) 健全制度体系

举例:经济专业人员

1. 完善职称层级

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、中级、高级,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,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。初级、中级、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、经济师、高级经济师、正高级经济师。

2.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

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,适时调整经济系列专业设置。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、评价需求稳定、发展良好的工商管理、金融、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,做好专业建设,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;对行业发展变化较大、评价需求不断缩减、从业人员数量较小的专业,及时调整或取消;在发展势头良好、评价需求旺盛的知识产权等领域,增设新的专业;对知识结构、岗位要求相近的专业,及时进行整合。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设置由国家统一公布

3. 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

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、房地产估价师、拍卖师、资产评估师、税务师和工程咨询(投资)、土地登记代理、房地产经纪、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,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,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。探索建立经济系列与会计、审计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(专业)的衔接措施,减少重复评价,减轻经济专业人员负担。

4. 经济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应。

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,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,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,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。

(4) 强化监督管理

1. 加强职称评价监管。

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称工作的指导和监管,确保评价公开透明、公平公正。考试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,要严肃追责。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、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,要暂停评审工作、责令进行整改,直至收回评审权。

2. 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。

参评人员、工作人员、评审专家等有弄虚作假、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,违规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按专业技术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。受到党纪、政务、行政处分的经济专业人员,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。

3. 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。

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,按照程序进行核准备案后,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。要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,推进评审专家共享,明确评审专家责任,强化评审考核,建立倒查追责机制。

4. 加强职称评审监督

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,实行政策公开、标准公开、程序公开、结果公开,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。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、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、巡查制度,建立复查、投诉机制,强化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。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,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、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,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。

5. 加强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

鼓励建立权利平等、条件平等、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,在职称申报、审核评审、查询验证等方面提供便捷化服务。合理确定申报职称所需材料种类和内容,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,不再要求申报人另行提供,减轻人员负担。

(5) 组织实施

1. 加强组织领导

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,政策性强、涉及面广,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,明确责任,与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,确保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。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,出现新情况、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,妥善处理好改革、发展和稳定的关系。

2. 稳慎推进改革

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,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。对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正高级职称,要按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,具体办法由各地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。各层级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,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、擅自扩大评审范围。

3. 做好宣传引导

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,搞好政策解读,充分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,引导广大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,营造有利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。

(6) 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

1. 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。

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,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技术人员,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技术人员聘用、考核、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。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、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,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。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,可根据工作需要,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技术人员。

2. 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

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,建立动态调整机制。适当增加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领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,为技术人员参评高级职称创造条件。对长期扎根基层一线、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,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。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可采取“定向评价、定向使用”的方式,激励优秀技术人员扎根基层、建功立业。


分享到:
走进有策           职称评审服务           增值项目          有策学院           有策风采         联系我们
公司简介
员工风采
文化理念
荣誉资质
职业规划
申报指导
材料整理
材料审核
申报全流程服务
专利申请
学历提升
职称政策
职称培训
考试动态


联系电话:18890398078(8:30-18:00)

联系邮箱:2503031863@qq.com
联系地址: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
新世纪大厦9012室
姓名
*
电话
*
留言
*
提交